【智權新知】亞律-2021年4月號 亞律智權雙月刊

 

資料來源:亞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四月專刊

 

包山包海行不行?淺談「手段/步驟功能用語」
文 / 章正裕 專利師
 
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相關規定
按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於第19條第4項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已明訂得於請求項中以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作為技術特徵之限定,且清楚表示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解釋原則。
手段/步驟功能性用語之意涵
物之請求項,通常應以結構或特性來界定,而方法之請求項通常應以步驟界定。然而,若某技術特徵無法以結構、特性或步驟界定,或者以功能界定較為清楚,而且依說明書中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實驗或操作,能直接確實驗證其功能時,得以功能界定請求項。所謂「手段/步驟功能用語」,是在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請求項中,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物之技術特徵,或以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方法之技術特徵。
 
 
淺論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
文 / 梁芷菱 專利部高級工程師兼主任
 
許多創作人不清楚自己的創作產品可以作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對於申請設計專利的認知,常侷限於創作產品的外觀必須具有特別設計,才能取得設計專利之保護,因而對申請設計專利望之卻步。
其實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涵蓋範圍甚廣,在109年11月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施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修正案後更是有大幅度的放寬。
據此,本文將針對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進行說明,希望幫助讀者更加了解設計專利,並能夠透過申請設計專利達到有效保護創作產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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