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聖島-2023年11月號 聖島智慧財產權實務報導-2

資料來源: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聖島月報:25卷11期2023年11月

 

從日本意匠審查基準到審決案例淺談日本意匠制度的近似判斷

詹曉倫、林明燁專利師

壹、前言

日本的意匠相當於我國的設計專利,日本意匠申請案在審查過程中,判斷可否取得意匠權的權利保護時,是以該意匠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日:新規性)、非容易創作性(日:創作非容易性)為其重要的判斷要件。其中,關於新穎性,根據日本意匠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在意匠登錄申請之前在日本國內或國外公然已知之意匠(第1款)、已發行的刊物中記載之意匠或者透過電信通訊線路可為公眾利用之意匠(第2款)(上述皆稱為「公知意匠」)、以及與該等公知意匠近似的意匠(第3款),均不能取得意匠登錄。

因此,審查官在判斷該申請意匠是否具有新穎性時,是將申請意匠與公知意匠比對,若比對結果認為兩意匠相同,則判斷申請意匠不具有新穎性。除此之外,即使兩意匠之間具有差異點,若兩意匠被認為近似,則同樣判斷申請意匠不具有新穎性。

意匠的近似判斷在審查(審判)階段中對於意匠權的取得上佔有極為重要的角色,因此對於申請人來說,若能清楚了解日本審查(審判)官或法官對於近似的判斷標準,特別是從實際案例中來驗證這些相關的規定,申請人便能更具體地理解相關判斷標準的運用與操作,能更好地規劃意匠申請的戰略與布局,以提高成功取得意匠權的機會。

以下,本文將介紹日本意匠審查基準中對於近似與否判斷的相關規範,並提供實際案例以供參考實務中如何運用審查基準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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